我們深耕在地超過十年,獲得廣泛的好評與推薦,以高性價比、透明誠信的經營理念,致力為顧客提供優質商品。與五大電信業者合作,幫助您挑選最適合的電信方案及手機。涵蓋品牌如 iPhone、三星、小米、ASUS、HTC、OPPO、SONY、VIVO、Google、HUAWEI 等,款式齊全、選擇多元,滿足各種需求。提供舊機換新機、攜碼續約、手機包膜、配件選購及門號申辦等全方位通訊服務,並依據您的需求提供專業建議,為您打造一個安心便利的消費環境。
狀態、等級與保固說明
S級外觀9.9成新、保固六個月。
A級外觀約9成新、保固三個月。
B級外觀7.5~8成新、保固三個月。
C級外觀7.5成新以下、保固三個月。
等級差異差別在外觀與液晶老化程度、功能皆由國際認證軟體檢測。
保固服務不包含資料救援、備份、保管,如需使用此服務,應先將鎖機密碼、雲端密碼移除,並儲存備用資料或實行保護資料免於損壞之措施。
(一)全新品
鑑賞期非試用期:
1.鑑賞期並非試用期,所您退回的商品必須是全新的狀態且包裝完整(含所有隨機贈品、主機包裝內配件、原廠內容物)
2.切勿破壞原廠外盒包裝,廠商所贈予贈品請於鑑賞期過後再拆封使用,否則屆時原廠將無法接受消費者退/換貨
3.電腦軟體屬於智慧財產保護權之一,均亨有相關法律權利,若不確定是否需要,請勿拆開包裝封套,拆封視同軟體已註冊無法退貨!
4.手機/平板等主機商品貨附贈之相關軟體、活動登入禮,鑑賞期內切勿上網註冊(一經註冊恕無法接受退貨)
5.切勿塗鴉任何地方(尤其是原廠紙箱),原廠紙箱價值2000元,保固書/使用說明書,也切勿寫字。
(二)福利品&中古品
若商品因非人為因素產生故障,可於十四天內申請換貨,與客服聯繫並告知換貨原因。
本公司將派物流前往指定地點收件。
請確保退貨時商品的外觀、功能、盒裝,配件如原樣退還。
歡迎您來門市逛逛,實體店面展示的商品有所不同,若要到門市購買,請您先確認門市是否現貨,以免白跑一趟。
可以! 另外更提供免卡分期服務,讓您輕鬆入手無負擔!
依照手機支援頻段與您所使用的電信有所差異,建議您與該電信公司洽詢最為準確!
向銀行申請貸款或信用卡、現金卡,即會在聯合徵信中心留下查詢記錄。若想要知道自已的信用狀況,可以前往金融聯合徵信中心〈地址:北市重慶南路一段二號十樓〉臨櫃親辦,或透過郵局代收代驗的方式申請。請準備:
1. 第一證件:身分證正本。
2. 第二證件:健保卡、護照、駕照、軍人身分證、新式戶口名簿〈正、影本皆可〉等一種可資證明身分且有效期限內之文件正本。
3. 查詢費:每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止〉免費提供1次1份中文信用報告;同年度第2次以後申請者,中文版每次一份新台幣100元。
詳情請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洽詢,網址:https://www.jcic.org.tw
依據「銀行間徵信資料處理交換服務事業許可及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三款」規定:
1. 逾期、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三年,但呆帳紀錄最長不超過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2. 退票紀錄自退票日起揭露三年,拒絕往來紀錄自通報日起揭露三年。但對於退票已清償並辦妥註記者,自辦妥清償註記之日起揭露六個月;拒絕往來提前解除者,自拒絕往來提前解除之日起揭露六個月。
3. 破產宣告紀錄或清算裁定註記,自宣告日或裁定開始清算日起揭露十年。更生註記,自更生方案履行完畢日起註記四年,但最長不超逾法院認可更生方案之日起十年。
4. 信用卡資料
(一) 信用卡資料揭露期限,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款項未繳之強制停卡資料,未清償者,自停卡發生日起揭露七年;已清償者,自清償日起揭露六個月,但最長不超過自停卡發生日起七年。
(二) 特約商店資料揭露期限,自解約發生日起揭露五年;特約商店每日請款交易資料,自請款交易日起揭露一年。
(三) 信用卡戶帳款資料揭露期限,繳款資料自繳款截止日起揭露一年,催收及呆帳紀錄自清償之日起揭露六個月,但呆帳紀錄未清償者,自轉銷之日起揭露五年。
5. 會計師受懲戒處分資料,除撤銷簽證之核准及除名者永久揭露外,餘皆自處分或懲戒日起揭露五年。
6. 其他信用不良紀錄,自事實發生日起揭露五年。但其他法令或契約對於各該資料揭露利用期限另有規定或約定者,從其規定或約定。
7. 其他資料之揭露至特定目的消失為止。
清償後建議跟債權銀行索取清償證明來爭取權益 (前置協商僅註記最長一年)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 【第 151 條】
債務人對於金融機構負債務者,在聲請更生或清算前,應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其住、居所地之法院或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之調解。
債務人為前項請求或聲請,應以書面為之,並提出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債權人及債務人清冊,及按債權人之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
第四十三條第二項、第五項及第六項規定,於前項情形準用之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者,於協商或調解時,由最大債權金融機構代理其他金融機構。但其他金融機構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金融機構為反對之表示者,不在此限。
債權人為金融機構、資產管理公司或受讓其債權者,應提出債權說明書予債務人,並準用第三十三條第二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
債務人請求協商或聲請調解後,任一債權金融機構對債務人聲請強制執行,或不同意延緩強制執行程序,視為協商或調解不成立。
協商或調解成立者,債務人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不在此限。
第七十五條第二項規定,於前項但書情形準用之。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二項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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